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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转发】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中高层次人才政府工作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12-19 来源:洞头人才公共服务网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洞头区中高层次人才政府工作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温州市洞头区中高层次人才政府工作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关于加快人才发展集聚助推建设共同富裕海上花园的16条意见》(洞委人〔2023〕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中高层次人才政府工作津贴管理,提高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领对象和津贴标准。政府工作津贴的申领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洞头区在编在册事业人员和洞头区企业人员。

(一)事业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本专业岗位聘任的人员,津贴标准调整为200元/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本专业岗位聘任的人员,津贴标准调整为400元/月;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津贴标准调整为400元/月。

在洞委人〔2023〕1号发布前,若已按洞委发〔2005〕51号规定享受政府工作津贴的,事业单位中级职称人才保留原津贴标准继续享受且不再根据聘用年限调整津贴标准,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津贴标准调整为200元/月,保留享受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

(二)企业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本专业岗位聘任的人员,津贴标准调整为200元/月;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本专业岗位聘任的人员,津贴标准调整为500元/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本专业岗位聘任的人员,津贴标准调整为1000元/月;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300元/月、1000元/月。

第三条 企业中具有特级技师、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并在本专业岗位聘任的人员,分别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标准享受政府工作津贴。

第四条 取得农民高级技师、农民技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本专业岗位聘任的人员,分别按副高级、中级职称标准享受政府工作津贴,最多可享受3年。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洞头或主要税收地在洞头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营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照企业标准执行。

第六条 申领政府工作津贴的人员,若在洞头企业工作的,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个税在洞头缴纳须满3个月以上;若社保和个税均在外地,但在洞头本地工作3个月以上,且为洞头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洞头重点产业提供服务的人员,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按照在洞头实际工作月份享受政府工作津贴。

第七条 申报流程。个人如实填写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提交申请,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审核通过的予以发放津贴。申报对象自审批通过次月起开始享受政府工作津贴,一般按年度集中发放。

第八条 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若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申领政府工作津贴时需取得当年度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申报对象在享受紧缺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政府工作津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享受政府工作津贴: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已办理退休、退职、病退的;

(三)存在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被列入黑名单的;

(四)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不予发放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洞头县人才工作管理办法》(洞委发〔2005〕51号)相关政府工作津贴条款停止执行。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印发



附件1:津贴资格条件审核表.doc

附件2:专业技术人才政府工作津贴审批表.doc

附件3:聘书图片

聘书图片.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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