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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5-18 来源:洞头人才公共服务网 浏览量:

中共洞头县委(通知)


洞委发〔2005〕51号



中共洞头县委

洞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头县人才工作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现将《洞头县人才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洞头县委 洞头县人民政府

2005年6月23日

洞头县人才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洞头县委 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洞委发〔2004〕52号)和《关于印发〈2004-2008年洞头人才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洞委发〔2004〕53号)精神,加快人才引进步伐,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范人才使用管理,壮大人才队伍,提升人才层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公有制企业。

第二章 人员录用

第三条 公务员的录用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的调任转任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机关工勤岗位及事业单位招用人员继续实行“凡进必考”政策,严格控制照顾性进人。事业单位特殊性进人,由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县长审核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凡是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不受其身份、地域、户籍、资历限制,都予以积极吸纳。根据《洞头县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重点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支柱行业、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等方面急需的人才。

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或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限制,引进后再纳入编内正常管理。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思想品德端正;

(二) 事业心、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积极肯干;

(三)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实践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坚持引进人才和引进智力相结合,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来去自由、开放宽松的政策,采取调动、聘用、兼职、咨询、讲学、社会实践、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灵活形式引进人才和智力。

第八条 已在本县工作半年以上且愿意长期在本县工作但商调不成的中高级人才,可由本人和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报县人事部门确认身份,重建人事档案,工龄连续计算。

第九条 引进人员的配偶原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本县有接收能力的,可在本县对口安置;或根据其学历、专业特长及原岗位情况帮助安排相应工作。

第十条 调入本县的中高级人才,其配偶和未婚的子女可随调随迁,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所承担工作所需要的学识、技术和能力,在本县居住的非本县户籍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具体实施办法按《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才〔2005〕5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温州市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03〕19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一律由用人单位到县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手续。凡非公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一律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引入竞争机制,深化职称改革。加强特色人才和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制定乡土人才职称评定办法,把“田秀才”、“土专家”纳入人才管理体系中,建立海岛特色人才开发机制。乡土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要考核其实绩和能力,不受学历、资历、申报数额限制。逐步实行评聘分开,允许低职高聘。

第十四条 引进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可以到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技术职务或任顾问、咨询专家,也可以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承包、合作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让。其工资待遇完全放开,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本县籍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可以参加本县开展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和省“151人才工程”、市“551人才工程”等选拔活动,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允许低职高聘。

第十六条 引进的人才携带由本人作为主要参与者的新技术项目或专利项目,优先列入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企业开发利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第一年内新增利税20万元以上)或有其它特殊贡献的,由县科技局组织审定,县政府按该项目首年税后利润的5%作为奖金一次性奖给引进的人才。同时对引进人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七条 本县企事业单位申报引进国外专家(智力),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县政府给予经费资助:每个无偿引智项目资助5000元;每个有偿引智项目资助10000元。

第十八条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引进人才,县政府每月给予200元政府工作津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引进人才,县政府每月给予副高(或硕士)300元、正高(或博士)500元的政府工作津贴。上述人才来我县作短期服务,工作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按实际足月数享受政府工作津贴。

第十九条 本县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本专业岗位被聘用的人才,县政府每月给予政府工作津贴。具体标准为:

(一)中级职称人员,累计被聘用不满3年的标准为70元;满3年的标准为100元。

(二)副高级职称人员,累计被聘用不满3年的标准为200元;满3年的标准为300元。

(三)正高级职称人员,累计被聘用不满3年的标准为400元;满3年的标准为500元。

第二十条 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分期建造人才经济适用房,解决人才住房问题。具体按《洞头县企事业单位中高级人才购买经济适用房暂行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发挥高层次人才在重大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企业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组织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参与政府对高新技术项目的筛选论证和重大决策的论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引进人才”、“招才引智先进单位”、“招才引智先进个人”评选活动,获奖者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以推行聘用制,实行全员人事代理作为保障,切实转变用人理念,把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五人以下事业单位在年底前完成聘用及人事代理,其他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在2006年底前完成。人才交流机构要作好服务工作,有关代理费用按照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启动输出培训。要在人才培训层次与培训质量有突破性进展,采取单位(个人)为主、政府为辅的培训经费投入形式,选送一定数量优秀人才到省内外乃至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训进修。

第二十五条 规范在职学历教育。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主选择在职学历教育形式,积极参与在职学历教育,革除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教育存在的报销标准不一、重复统一层次学历教育、就学舍近求远及学业无成等浪费有限的行政事业经费的弊端,对在职学历教育实行统一的助学奖励金制度,根据不同学历层次,确定不同助学奖励标准。

第二十六条 强化继续教育。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优化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推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登记制,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有不低于72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为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知识创造条件。加强党政人才的上岗培训与继续教育,继续推行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与更新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能力。

第二十七条 开设专家讲座。结合我县重点行业需要,不定期邀请县内外专家举办专题讲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托职教中心、电大、就业训练中心等办学机构,适时举办各类成人实用技术与基础知识培训。充分扶持发挥各类协会、学会的作用,组织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为人才提供交流平台。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加大对人才工作的资金投入。县政府在确保中、高级人才政府工作津贴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增设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每年安排5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与地方财政收入同比增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人才选拔、培养、引进、资助和奖励等工作。

第六章 人才流动

第二十九条 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离本县必须在满足本县人才需求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般工作人员服务期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服务期满5年;

(三)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服务期满7年;

(四)由县委县政府或工作单位选送培养3个月以上,或选派上挂到市直机关部门,或到经济发达地区锻炼交流的,回我县后服务期满3年。

(五)列入“151人才工程”、“551人才工程”、拔尖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及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须继续在本县从事本专业服务期满5年;

(六)县管干部任现职级满3年,其中非国家公务员调任为副科(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后服务期满3年。

第三十条 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调离程序:

一般干部职工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与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或人事部门研究发函。

部管干部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与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县委宣传部批准后,组织或人事部门研究发函。

县管干部由个人提出书面调动申请,同时提交辞职报告,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审批。县管干部申请调动,须先经免职后,后由组织或人事部门发函。根据实际情况,在发函之前,组织或人事部门可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调离程序: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与主管部门同意,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上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要求调离本县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经人事部门报分管县长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发函。

第三十三条 申请调动人员,自发商调函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完手续者,视为自动撤回申请,三年内不再批准其外调;凡属部门中层正职以上干部,自调动报告批准后,免去其现任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洞委发〔2003〕8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洞委发〔2003〕117号文件中有关干部调动基本条件的内容,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主题词:人才工作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中共洞头县委办公室2005年6月23日印发

(共印110份)


作者:洞头人才公共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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