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人劳社〔2009〕64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洞头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洞头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通知
抄送:县委人才办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9年4月27日印发
洞头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7号令)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教〔2004〕250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分管理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进行的包括登记、验审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是我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经委托,县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承担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学分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各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指定专业课的内容并组织培训。各培训机构具体负责培训科目学分登记卡的制作和学分登记。
第五条县各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本县行政区域内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需向县人事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各单位组织内部培训,除向县人事部门备案,同时抄告各主管部门。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每三年或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其中,教师与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五年周期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三年周期制。周期内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学分管理。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管理,原则上以上年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为一学年。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一般每年不少于72学时。
实行三年周期制的公共科目必修课在周期内原则上不少于54学时,不高于72学时;五年周期制的原则上不少于90学时,不高于108学时。其中,在周期内前两年不少于36学时。
第八条培训学分按实际参训时间计算,每小时为1学时,每学时为1学分,一天最高计为6学分。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经县人事部门备案的由县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单位组织的内部培训,按参训的实际情况核定学分,每年最高计为15学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县域内具备培训资质的有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凭报经县人事部门备案的培训计划或文件确定的培训学时及参加的实际情况核定学分。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行政区域外具备培训资质的有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材料核定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论文调研、课题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自学等形式的继续教育,按照相关材料核定学分(具体核算标准见附件2),每年最高计为20学分。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考试合格成绩合格的,可按每门课程6学分的标准核定,每年最高限制为54学分。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培训机构中的培训者)承担继续教育的专题培训任务,凭相关的聘书或证明,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本行业或本单位培训任课时数的4倍、3倍、2.5倍、1.5倍的比例核定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取得符合当年度职务晋升和聘任要求的外语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每项折算为12学分。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周期内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超出部分不予转入下一周期使用。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在周期内必须取得本规定所要求的学分。参加中、高级职务评审的,应按规定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县人事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浙江省人事厅印制的《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和培训单位出具的学分登记卡(样式见附件3)及相关材料作为学分验审的依据。学分登记按照“谁培训、谁登记”的原则,由培训机构负责登记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和学分登记卡,日常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洞人劳社〔2005〕102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非教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从2008年1月1日开始,重新计算周期。验审分两个阶段进行,前两年为一个阶段,阶段内必须完成144学分;最后一年为第二阶段,该阶段必须完成72学分。截止2007年12月31日底,未达到原规定学分的,根据本人自愿,可从2009年以后补取学分。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的学分周期计算按(洞人劳社〔2006〕158号)规定执行,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的学分周期计算按(洞人劳社〔2008〕107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45周岁(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聘时其周期内须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予以减半执行,其中公共必修课学分也同样减半执行。在周期内达到4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要求视同45周岁(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参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审的学分要求仍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将作为职务评聘的必备条件之一。对在阶段内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将终止聘任待遇。
第二十一条对专业科目的学分管理,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已做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洞头县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学分折算标准.doc
Copyright ©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温州市洞头人才发展有限公司